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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忙勞工] 延後勞工退休年齡的真相 之 社會保險安全嗎?
作者:香港六合彩台灣威力彩大樂透彩開獎號碼查詢 日期:2011-12-17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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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新聞:
65歲退休? 勞委會:可能延後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891468/IssueID/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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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 已經有釋出將來可能延後勞工退休年齡的訊息,
還故意牽拖了一堆理由:[台灣勞工實際退休年齡不到60歲,但日本和韓國約70歲],[少子化和高齡化後,勞動力在哪裡]
但是真正的原因, 可能根本不敢說出來吧...
( 例如, 或許像是這樣的...因為...勞保這種社會保險, 隨時存在著破產的危機...
而少子化會減少新的冤大頭進場買單, 加快破產速度... 所以,只好請勞工們延後退休年齡了...
把社會保險破產的問題在往後丟...結果問題一直都在,只是沒人去面對真相...)
勞保本來就存在著很大的破產風險,
近年搞了一個勞保年金, 說穿了 也是打算延後勞保破產的危機而已...
(因為大家若都用勞保金一次性的提領, 會很容易被領到沒錢... 所以,才搞出年金慢慢給...
為了怕大家不買單年金方式, 還故意放出年金優惠的福利 , 原本是 *1.3% 加碼成 1.55% ,
順便提高保費, 為了怕大家罵的兇, 所以保費採用階段性慢慢的調高.
而且已達退休年齡者直接用 1.55%乘上年資, 也不用再補上和 1.3%的差額保費.)
萬一少子化之後,冤大頭變少了,勞保破產的時間就會提前很多...
所以,當然得想個辦法故意讓勞工晚點退休,藉以延緩勞保退休年金大量提領而破產的壓力...
要耍這種心機,還不如乾脆改成100歲退休算了...
大人物說:[台灣對高齡勞動力的使用偏低...]
唉~ 很多基層勞工,在中年的時候就被操出一堆病痛了,被公司當成零件換掉了,還想撐到65歲?
又不是人人都待公家機關? 可以爽爽的做到退休...
勞工比較要去擔心的,應該是: 勞保金何時會破產? 到了65歲退休的時候,還能領到勞保金嗎? 還是那時候早就被婊到70多歲才能退休?
不獨勞保有破產的危機之外, 公保也存在著破產的危機啊...
說來這個社會最糟的還是公務人員們日子過太爽,薪水福利一直增加...
這群公務人員比起民間勞工的效率低很多,且淘汰制度根本是紙上寫好看的,根本是鋼鐵飯碗...
公保會不會破產? 何時會破產? 破產的時候,是不是要全民去買單承擔???
只能說, 這個社會裏在未來有太多的不安要素存在著,
很多基層的勞工只是低頭默默的工作而已, 也無暇去反抗;
而官員們和政客們卻都人人裝死, 沒有一個人願意去面對真相, 說出實話...
[勞保] 60歲以上的勞保斷保族, 記得去補領未領取舊年資!
作者:香港六合彩台灣威力彩大樂透彩開獎號碼查詢 日期:2009-11-18 23:14
可能有很多已經退保斷保勞工,當年曾經有勞保年資,可是卻不符資格而未領勞保老年給付,
在勞保年金上路(98.01.01)而同時修正過的新條款,可以去補領!
但是,勞保局並不會主動通知當事人,所以自己要去查!
家中若有60歲以上的老人家,
若是曾經有保過勞保,可是卻因為不符合在職資格,而無法辦理退休,
造成當年的勞保老年給付,連一毛錢都沒有領到的話...
記得趕緊去查看看是否有勞保年資,把未領取的年資給領走!
因為勞保保險條例有一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拖太久的話,可能就沒得領了...
之前,
我在97年第二季的時候,還可以用電話語音直接查詢是否有年資,
但是在第三季不知道哪個月份,突然被改成還得輸入投保單位代號才讓你查,
而這很明顯的是故意的...(當然勞保局一定會說是為了保護個人資料啦...)
這樣子要查老人家們的年資變得超級不方便的!
歡迎自行轉載,本文來源為:
http://payoversea.com/insurance/
其他相關的新聞: (UDN新聞網)
http://m.udn.com/xhtml/emome/ViewEmomeArticle?type=news&cate=1&articleid=4667657&page=1&subno=1234567890
勞保年金法修正案(97/07/17)
作者:香港六合彩台灣威力彩大樂透彩開獎號碼查詢 日期:2008-07-20 14:38
勞保年金制度重點:
1. 所得替代率1.55%,並有展延年金:以一個工作30年的勞工為例,將可達到所得替代率46.5%,加上勞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合計超過70%,勞工生活更有保障。
2. 勞工有選擇一次金或年金的權利: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勞工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失能給付或年金給付。
3. 領取老年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遺屬可以領回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且不受任何條件之限制,勞工既有權益完全不受影響;
至於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4. 年金給付採「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對於中高齡再就業或婦女重返職場致所得降低之勞工有利。
5. 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年金金額增給4%;如果未達年金請領年齡而提前5年請領者,每提前1年,年金金額減給4%。
6. 保險費率7.5%至13%,施行第1年及第2年7.5%,其後每年調高0.5%至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
第二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第十三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
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第二十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之一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四十七條 (刪除)
第五節 失能給付
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前項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發給,其所需經費由各保險分別支應。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五十四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第五十四條之一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
前項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第五十四條之二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加給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請領條件。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四、失蹤。
前項第三款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第五十五條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第五十六條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基金負擔。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第五十七條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第五十八條之二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第六十一條 (刪除)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之二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津貼: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第六十三條之三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第六十三條之四 領取遺屬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前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第六十五條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二、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三、提出放棄請領書。
四、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第八節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第六十五條之一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六十五條之二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第六十五條之三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第六十五條之五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之一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勞保vs國保] (6): 沒勞保的人們,要睡長板凳或是睡帳篷,請選擇!
作者:香港六合彩台灣威力彩大樂透彩開獎號碼查詢 日期:2008-07-18 05:32
[勞保vs國保] (6): 沒勞保的人們,要睡長板凳或是睡帳篷,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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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今的勞保年金三讀通過之後,
所得替代率從 1.3%提高到 1.55%,幾乎提升了20%的福利!
可說是再度的正式加大了勞保年金和國民年金的差距!
假如, 公園裡有兩類型的流浪漢!
我會把 [領勞保年金的人們] 比喻成 [睡帳篷]的那一群;
而 [領國民年金的人們] 就如同於 [睡長板凳] 的那一群!
新勞保年金制度,絕對會造成國庫重大失血,
勞保基金當然是不會倒,反正再從其他地方多抽些稅就有錢補了,
只是終究還是那一套老規矩:全民買單!
如今,
政府的措施是打算把長板凳的木頭長度多砍掉一些,
讓原本睡長板凳的睡比較不舒服一些!
把這預算拿去多添購了一些枕頭給睡帳篷的那群人,
讓他們好睡一點!
那麼,目前沒勞保的人們,請選擇吧...
您要睡長板凳還是睡帳篷呢?
---
假如目前沒有勞保的話,那麼也千萬不要去怨恨任何人,
因為有很大的機會可能是自己造成的...
因為對勞保制度的不了解,
因為對職業工會入門的不了解,(因為不看我真誠講解推薦的內容...)
所以,從今年10月起,
大部分的人即將被編入國民年金這個[長板凳族]!
也也許有少部分的人,了解了我這一系列所要表達的意思,
而趕緊加入了職業工會這道門,勉強擠進了[帳篷族]的行列!
不管是,最高平均投保薪資不能到43900元,只能固定17280元,
或是,所得替代率 不能拿到1.55%, 只有1.3%.
都能稍微估算出兩者今後未來的差別!
這也許造成30年後,
可能別人退休領20413元(政府至少幫出了其中的8165元),
你領6739元(政府只幫出了其中的2696元)...
沒有勞保的人們,
除非真的很喜歡睡長板凳,
不然趕緊想辦法每個月多存點錢,去加入[帳篷族]比較爽吧...
還是聽不進去的話,也不要去怨恨政府,怨恨這個世界啦!
最後就送我這句形影不離的格言給[長板凳族們]參考,
將來睡長板凳的時候,也可以仰望著天空多複誦一下:
[因為要怨恨的人實在是太多了,所以只好怨天囉!] by Liou
勞保vs國保(5): 因應新勞保年金所必備的賺錢法則!(草稿)
作者:香港六合彩台灣威力彩大樂透彩開獎號碼查詢 日期:2008-06-30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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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公式:
退休月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所得替代率
當早期勞保退休,採行一次領完老年退休金的時候,
因為年資有一定的限制,
多數人的想法可能是做滿30年年資,
大概在50歲左右,就直接領走45個月份的退休金!
現在的勞保年金制度,則不再有年資的限制了,
也就是說,投保直到60~65歲,有多少勞保年資就領多少月退錢!
若 平均薪資32000, 年資25年, 替代率 1.55%, (三讀通過版本)
則將來可能月領 : 32000 * 25 * 1.55% = 12400 元
假如26歲就開始投保勞保的話,退休以最高薪資43900元的最高規格來看的話,
43900 * 40 * 1.55% = 27128 元
將來可是可以領到2.7萬多月退呢!
(假如16歲就想辦法加入職業工會的話,還可以爭取到更多年資呢!)
假如你有看過,我前幾篇談過勞保和國保的好處,
自然會知道,勞保是穩賺不賠的大利多!
沒加入是你的虧損,加入了是你的福氣!
而你也看過我談過,加入職業工會的好處與便利的話,
那麼,接下來就開始進入本篇的主題了!
因應勞保年金的出現,要如何從這邊獲取最大的利益呢!
答案就在於: 培養第二兼職技能!
提示有三個:
1. 勞保穩賺不賠,政府會幫忙出錢提撥退休月退金!
2. 勞保年金已無年資限制!
3. 職業工會可讓暫時無正職工作的兼職工作者加入!
聰明的人們,看到我上述幾樣必要的條件,
其實就應該要懂得我接下來要說的是什麼事囉!
所以,我就不說囉!
(本篇完)
以上獻給聰明的孩子們看的!
--------
以下是給笨蛋的孩子們看的:
附錄: 如何教會小孩子們如何在嚴苛的世界裡存活下去!
(1) 嚴苛的世界:
小孩子16歲的時候,幾乎是剛上高中的時候,
國外的小朋友已經可以架網站賺錢了,
台灣的小孩大概還停留在玩線上遊戲讓別人賺錢而已,
對這個世界的賺錢遊戲規則的認知,根本是晚了一大步啊!
玩線上遊戲和架網站的難度是差不多的,
重點不是他們學不會,而是沒有人去教他們!
當老師的和父母都不會,孩子們當然也都不會!
說穿了,很多大人連自己都不懂了,又怎能教會孩子們生存的方法呢!
小孩子們是很會模防大人們的,
當大人們根本完全不會或不懂的狀況下,小孩子自然無法無中生有出來!
理財知識也是生活必備的常識,
這時候,大人們有必要告知小孩子們,自己的退休金要自己存這個概念!
在這個人吃人,狗咬狗的世界裡,
有錢人的家庭裡,不少孩子們想盡辦法要把老子們的錢給榨乾出來,
再把他們丟到安養院去關起來!
而窮人家的情形,就不用我再贅述了,
說穿了,很多老人家只是家中的負擔而已,而 [沒錢的老人家] = [等死的垃圾]
有些人活得久帶來的並不是生命的喜悅,而是無法早點解脫的感嘆...
(不要覺得我很冷血,我只是講話比較直而已...)
要過有點尊嚴的生活品質, 至少口袋裡面要有一點馬克馬克(錢錢的意思),
而最容易最簡單就能達基本要求的,說穿了,秘訣就在於: [勞保月退金] 啦!
你出一點錢,政府也必須跟著提撥一點錢,
湊一湊將來老了每個月就可有基本的生活費囉!
就算是將來貨幣貶值,睡公園也比其他遊民多了一頂帳篷啊!
(2) 連5歲小鬼都能簡單賺到的福利:
好囉!現在是免費大放送時間了!
我要告訴滿16歲的笨蛋小鬼們和目前沒有勞保或任何保障的阿呆們一個好消息!
即使你唸完碩士博士,可能都不會有老師會像我這麼親切的提醒你!
這個對於非公家機關的在職者都非常重要,
尤其是經常沒有固定工作,沒有勞保的人們更是需要了解的!
聽到的人,也趕緊去告訴那些目前沒有勞保的人們...
[孩子們,去努力培養出第二個簡單的工作技能吧!]
然後努力找出一個適合你的職業工會,
每當你被老板炒魷魚,或待業的時候,就靠這個第二職業回去該職業工會報到!
就是這麼簡單...這樣子就可以儘量的累積到年資囉!
這個第二專長並不是要讓你賺大錢用的,
講白一點,這是為了要取得不中斷或盡量更多更多的勞保年資所進行的策略!
孩子們,聽好了,這是策略!
不是每個人都能待在肥滋滋的公家機關工作,一做就做到退休的,
所以,你需要一個策略讓你保持 勞保年資最大化LV5 狀態!
除了那些有錢到花不完或是已經全殘躺在床上的人們之外,
若是只會一直在原地抱怨職業工會很難找,或是埋怨沒技能加入的話,
我只能說,那你們永遠只是注定拿不到好處的那群人!
眼巴巴的看著別人領得爽歪歪,自己難道不會想去多學習多了解嗎?
我舉個我5歲的例子好了,
我5歲的時候就會隨著媽媽去成衣工廠[剪線屎],
只是拿著剪刀把衣服內過長的縫線給剪掉的簡單工作而已!
(雖然我也經常直接把衣服剪出了一個小洞而不敢講!)
我這樣子拿剪刀亂剪的行為,
可能就符合可以加入 成衣加工職業工會的資格!
(可能啦...因為我不知道該工會實際加入資格為何...)
(當然,要加入職業工會必須要16歲以上才行!)
或是在家的家庭主婦,偶而拿個幾件衣服回家熨燙賺點小錢,
也可以順便加入成衣熨燙職業工會吧...
拿幾件衣服回家SOHO加工很簡單吧!
但是,假如你連5歲小鬼能辦到的事情都推托說做不到的話,
那麼也只能注定一輩子要賺辛苦錢了!
或是教會16歲的孩子們,少玩一些線上遊戲,
多架幾個網站放網路廣告賺一點錢,
這也是多了一種可加入職業工會的職業技能啊!
想要賺到容易賺的錢,想要退休月領得比別人更多的話,
就好好的去翻出所有職業工會的名冊,
找出適合自己SOHO或兼差的第二職業技能吧!
找出自己的策略性兼職技能,加入符合屬性的職業工會,
不僅我們可以累積到勞保年資,職業工會可以賺到每月會費,政府也可以降低失業率來美化數據!
你爽,他爽,大家爽!
相信,像我這麼好心的人不好找,學校也不會教,
這世界上找不到幾個會願意這樣子指點你的!
老是沒勞保也沒其他保障的孩子們,用心學著點吧!
You still have lots more to work on!
勞保vs國保(4): 職業工會是個好地方...(草稿)
作者:香港六合彩台灣威力彩大樂透彩開獎號碼查詢 日期:2008-06-06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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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沒有公司投保,或是經常做幾個月休幾個月斷斷續續的,
其實為了自己的福利著想,都應該加入職業工會的!
其實,只要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皆可參加職業工會!
由職業工會這邊代為投保勞保和健保!
(1)
加入職業工會首先要注意的,
就是儘量要找出符合個人工作技能與收入來源相關的職業工會!
因為這和職災給付會有關聯.
假如您早上去派報,中午做熨燙服飾的成衣加工,
下午去顧便利商店,晚上開砂石車的話,
那麼你可以挑選其中一種職業工會加入,
只是發生職災的時候,雖然職災給付可以比平常領的更多,
但是事故地點不是你加入的職業工會類別時,這時候就難以申請到職災給付了.
(2)
假如你想不到自己應該加入那種職業工會,
那麼就想想你有什麼技術,或是你的收入來源有哪些...
其實,要加入職業工會很簡單,
會熨燙衣服,就可以加入成衣加工職業工會,
可以用手丟報紙或夾傳單,就能加入派報職業工會,
會用網路架個購物車,就可以加入網拍職業工會,
懂得架設網站製作網頁,就可以加入網路技術職業工會...
(當然有些職業工會要有該技術的證照,例如:計程車,保險業...)
職業工會不會拒人於千里之外,
重點在於自己有沒有心去找出適合的職業工會加入...
(3)
我平常也是不會去想怎麼加入勞保這些問題的,
要不是國民年金保險法真的讓我覺得很糟的話,
我也不會鑽破頭去想這些雜事的!
而事實上,加入職業工會比我想的還要簡單,
填個表,匯個錢,
郵寄照片和表格和匯款收據去職業工會,
幾天之後他們收到處理一下,就立刻幫你辦好加保的動作了!
事實上,我花最多的時間,是在網路上比較哪種職業工會適合我,
比較哪家工會月會費比較便宜,
查證該家職業工會是否真有登錄在該縣市的職業工會名單上...
因為我從來沒親自去過該家職業工會,
所以,加保之後,再撥勞保語音服務電話 412-1111 轉123
按2再按1 就會告知 最新的變動狀況為: 加保成功
當然,我還是有點不放心的,再去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
直接上 http://www.blia.gov.tw 勞保網站,
可查詢確認自己目前登錄的職業工會全名.
(4)
加入職業工會的投保薪資,
與前次勞保若中斷一年內,可以原薪資計算.
若勞保中斷超過一年,則由該公會最低薪資起算.
若可以提出薪資證明供查核通過者,則以實際薪資為準!
職業工會原則上每年可以調高15%的投保薪資!
(5)
以原本健保劃分在鄉鎮公所,月繳保費約659元.
加入職業工會後,
假如以某家網路技術工會18300投保薪資計算的話,
勞保費則為615元,健保費則變更為573元...
職業工會除了第一次入會需繳交1000~2000元不等的費用以外,
每月需要繳交的會費,約在150~600元不等!
所以,選擇職業工會除了首先要選擇符合個人的職業類別與收入特性以外,
也要探聽好每月會費是多少,(有的會費高一些,不過會增加投保團保福利)
假如會費太高,就建議要多考慮囉!
(6)
有勞保年資,老了卻沒工作的人們:
勞保年資在1~14年的,男60歲以上 女55歲以上,
或是年資在15~24年的,55歲以上,
或是年資在25年的,50歲以上,
只要乖乖的去個正常公司,工作一個月,就可以辦退休,提領退休金了!
別讓勞保局賺到你沒提領走的老年退休金!
不過,
千萬不要去找人頭公司掛名或是找會亂搞的黃牛代辦,
因為掛名的空殼公司,通常也會承接很多這種案件,
很可能一出事就全部被查獲了!
(7) 因為是草稿,所以等有空想到再增加囉...
本來可能會拖個半年才會繼續寫的吧!
不過,想到政府10月就要開辦國民年金,半強迫無投保的民眾加入了,
不在這時候趕緊幫勞保美言幾句的話,可能就來不及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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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補充資料可參考:
http://www.domainclub.org/showthread.php?t=21405
某某職業工會範例:
http://www.23213799.com.tw/g4_main.htm
對國民年金保險的不保證還本和遺屬資格認定囉唆 非常不滿:
http://lotto246.com/category-2.html
勞保vs國保(3): 死都要加入勞保的好處...
作者:香港六合彩台灣威力彩大樂透彩開獎號碼查詢 日期:2008-06-05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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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8年10月起,沒有勞保和其它保險的民眾,
一率要納入國民年金保險投保!
這時候完全沒有投保的民眾們,
就得精打計算,到底要加入勞保還是國民年金划算呢!
(投保勞保的方法請看下集...)
其實稍微算一算就知道,一定是勞保贏面較大!
因為國民年金保險有 N大缺點:
1. 要到65歲才能開始領!
2. 根本沒有保證最低本金領回制度,可能虧損高達80%.
3. 遺屬領年金的資格限制的認定ㄐㄐ歪歪的.
4. 計算投保薪資只有17280元
5. ....其它懶得說了.
先排除掉那些已經在公司上班有公司幫投保的人們,
我們這時候得先說明,
個人自行投保勞保(職業工會)和國民年金保險,
兩種同樣是:我們自付60%,政府都是幫忙出40%的費用!
政府幫你投保出40%的錢,說穿了,不保的真的是白痴!
你去那裡買商業保險,政府還會幫出40%的錢啊?
所以,你拼死拼活一定要加入勞保或國民年金保險就對了!
政府幫別人出40%的錢買勞保或國保的保險,
你卻不加入,不讓政府幫你出錢.
這對你而言,不就是虧損嗎?
接下來就要研究了...為何 [勞保] 遠勝過 [國民年金保險] 呢?
答案就在於: 43900元 和 17280元 ,這兩種月投保薪資!
國民年金保險一直把投保民眾當作17280元的投保薪資,
去精算出每年的保費,並且幫你出40%.
你只要負擔60%,月繳674~1244元左右...
勞保不會永遠以最低薪資評估,
個人有可能可以慢慢加薪,最高可到43900元的級距,
雖然政府同樣要幫出40%,但相對的,這就得幫你出更多錢囉!
這就是勞保會遠勝過國民年金保險的地方,
所以,不管將來勞保怎樣改制,勞保年金怎樣規劃,勞保一定贏國保的啦!
勞保不僅福利好,可以領的早,也可以領的多,更加領的安全不怕虧本金!
所以,就算瞇著眼睛選,也是一定要選擇勞保啦!
各位台灣的窮人家們...你們的心聲我聽到了!
那些沒固定工作,所以沒有公司可以保勞保的人們,
千萬不要這麼快就開始吐嘈我,我知道你們要說什麼了!
你們一定想說,想保勞保卻不得其門而入,
哪還需要花時間了解勞保國保的二選一的差異啊!?
其實,
想投保勞保這門技術的獨門秘訣,就在於:[職業工會]...
嘿嘿嘿...
(待續)
勞保vs國保(1): 國民年金保險所隱藏的陷阱:沒有保證最低還本給付比例!
作者:香港六合彩台灣威力彩大樂透彩開獎號碼查詢 日期:2008-05-08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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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在研究國民(風險)年金內容時,發現了國民(風險)年金的重大陷阱:沒有保證最低還本給付比例!!
(那筆喪葬費8萬多不列入考慮...)
目前勞保金可以在退休時或死亡時一次請領...
國民年金是採用活著時以年金制的方式慢慢給付(老年年金).保險人死了之後由第一順位遺屬領(遺屬年金).
可是萬一第一順位遺屬也沒有活很久的話,那麼國民年金就停止支付了!
保險人死亡以後除了給約8.64萬元的喪葬費以外,
它不會再給一大筆錢給你的家人,
而是改用 遺屬年金的方式 繼續發給他們錢...
遺屬年金,也就是家人們(必須依照請領順序)可以繼續領年金...(金額多少請參照遺屬年金的公式...)
有老婆孩子的人,還算好,至少她們可以再多領幾年...(但需符合遺屬年金資格)
每多一人還可以多領25%,(最高多50%)
妻和子女數量為2 可多領25%,妻和子女數量為3以上 可多領50%,
老婆別出意外的話,至少還可以多領個一陣子,
萬一,沒有老婆孩子的人,遺屬年金就會交給 父母親去領,
重點是, 自己都死掉了,父母恐怕也領不了幾年...
所以,我覺得,對沒有成家的人,也就是單身的人,
這個國民年金是很不利的...
搞不好繳了好多錢,才剛要開始領就咯屁死了,
留給父母或祖父母領沒多久也咯屁死的話,這筆年金就永遠say goodbye了...
(不會再接著發給順位的繼承人)
因為國民年金沒有保證最低給付金額規定,
所以,搞的不好自己和第一順位遺屬在很不該死的時間點死掉的話,
反而會大虧本的...
總之, 翻了條款,因為國民年金沒有保證最低給付制度!
所以,保這個並不是穩賺的...有可能會倒賠的...
因為本人死了,第一順位遺屬依照遺屬年金規則可以開始領,
萬一他們也死了,錢就都會消失囉...
即使還沒領到幾萬元,第二順位之後的遺屬們也只能哭泣了...
尤其強烈建議單身的人,儘量不要去保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比較適合本人可以活的久的,不然至少也要第一順位遺屬能活的久的...
(可能還是去加入職業工會保個勞保比較划算,至少不會大虧本...)
建議今後大家將[國民年金]正名為:[國民風險年金],
以了解到部分投保民眾在某些意外情形下,可能造成巨額的虧損...?
(我只是稍微看過國民年金規則而已,假如我的看法有錯誤的話,還請見諒!)
------------
PS.
一. 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
答: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二 . 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
答: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
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無謀生能力或③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
之月投保金額。
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
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 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
1.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3.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4.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
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
17,280元×1.3%×30年=6,739元
2.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
6,336元÷2=3,168元
3.參加國保35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11,794元。
17,280元×1.3%×35年×(1+50%)=11,794元
[理財] 國民年金法保險制度草案內容要點問答集Q&A
作者:香港六合彩台灣威力彩大樂透彩開獎號碼查詢 日期:2008-01-07 21:27
國民年金法保險制度草案內容要點問答集Q&A:
壹、總則篇
問一:國民年金之主管機關為何?
答: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在地方: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問二:國民年金之保險人為何?
答:國民年金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問三:對於保險人(勞保局)核定不服時,是否有行政救濟管道?
答: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勞保局)核定不服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翌日起60日內,申請爭議審議。
問四:國民年金何時開辦?
答: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貳、加保篇
問一:國民年金之實施對象為何?
答:1.25歲至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2.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3.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並自農保退保。
問二:已參加農保者,是否應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且原本參加農保之農民應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自農保退保;但年滿65歲以上之農保被保險人,仍繼續參加農保。
問三: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只要開辦時其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即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四:國民年金開辦後,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保險施行後15年內,如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五:已參加勞保者,是否還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已參加勞保者,無需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六:國民年金之保險效力為何?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效力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至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24時停止;但被保險人死亡,則至其死亡之當日終止。
問七:國民年金之保險年資,可否併計?
答: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加保時,其之前的保險年資可以併計。
問八:外籍配偶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外籍配偶如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即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九:從事擺地攤或打零工者,是否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為我國社會安全網之一環,為使未正式進入職場的國民能享有保障,只要未參加軍、公教、勞保者,均都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十:小孩剛出生,可否幫他投保國民年金保險,讓他老了以後可以多領一點年金?
答:國民年金保險係針對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等社會保險者,故年紀太小或太大,都不在本保險範圍,且參加勞保或軍公教人員保險者也不能投保。
問十一:失業者是否也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失業者因沒有軍、公教、勞保保障,基本上係屬於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
問十二:現在63歲,有參加農保,就快可以領老農津貼了,是否可以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保險實施後就不再發放敬老津貼及老農津貼,但只要依規定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繳交保費,一般國民65歲起每月就可以領超過3,000元;至於農民改參加國保後,65歲起每月則可領超過6,000元,而且都領得比現在的敬老津貼及老農津貼多,但只要應投保國民年金保險而不投保者,到65歲就無法領到年金給付。
問十三:年滿64歲農民,只需每月繳納78元保費,年滿65歲時,即可請領6,000元老農津貼,但開辦國民年金後,還需繳納8,088元(每月674元×12月),始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對於現有農民有何誘因?
答:1.有繳納保險費:
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4歲,再繳納一年保費8,088元,於年滿65歲時,每月即
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6,112元,計算方式如下:
月投保金額17,280元×保險年資1年(國保1年)×0.65%+3,000元=3,112元
差額金3,000元(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參加國民年金後,年滿65歲即可請
領差額金每人每月3,000元)
3,112元+3,000元=6,112元
2.未繳納保險費:
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4歲,惟其至65歲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均未繳納保險費
,其僅能領取差額金3,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月投保金額17,280元×保險年資0年(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1.3%=
0元
差額金3,000元
0元+3,000元=3,000元
→經上開核算後,當然依規定繳納國民年金保費對其較為有利。
參、保險費篇
問一:國民年金之保險費率為何?
答: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第1年為6.5%,第3年調高0.5%,以後每2年調高0.5%,最高上限至12%為止。
問二:國民年金之月投保金額為何?
答:國民年金開辦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即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月投保金額。
問三:國民年金之保險費如何計算?
答:國民年金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依此公式計算第1年保險費為1,123元(基本工資17,280元×費率6.5%)。
問四: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自付60%(第1年為674元=1,123元×60%),政府補助40%(第1年為449元=1,123元×40%)。
問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如下表:
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未達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1.5倍 0 直轄市:
70%(786元) 30%(337元)
35%(393元) 縣市:35%(393元)
達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1.5倍,
未達2倍 0 直轄市:
55%(618元) 45%(505元)
27.5%(309元) 縣市:27.5%(309元)
問六:低收入戶者,是否需負擔保險費?
答:低收入戶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其保險費,均由政府全額補助。
問七:身心障礙者,應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1,123元);中度身心障礙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輕度身心障礙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如下表:
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身
心
障
礙
者 重度以上 100%(1,123元) 0 0
中度 70%(786元) 0 30%(337元)
輕度 27.5%(309元) 27.5%(309元) 45%(505元)
問八:保險費應如何繳納?
答:1.國民年金不設投保單位。
2.由保險人(勞保局)按雙月計算。
3.於次月底前勞保局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
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例:97年10月1日開辦,勞保局於同年12月底寄單通知被保險人繳納同年10月及11月
二個月份之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98年1月底前完成(10月-11月)繳費。
問九:被保險人可否預繳保險費?
答:被保險人得預繳1年保險費。
問十: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可否退還?
答: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的保險費,則可以退還。
問十一:被保險人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應如何處置?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繳,採柔性強制方式處理,亦即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動用罰則,故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
問十二:被保險人如無力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應如何處置?
答:被保險人如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問十三:家庭主婦本身沒有收入來源,如何繳納保險費?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於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即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保險人(勞保局)將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罰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問十四:一時找不到工作或家裡貧窮者,國民年金的保費如何繳納?
答:1.低收入戶,其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3.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可免繳保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4.失業或確實繳不出保費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問十五:被保險人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可否請領給付?
答: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之前,暫時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問十六:保險人暫時不予支付保險給付期間,其保險費是否仍計收?
答:保險費仍應計收。
問十七: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如有欠費情形,可否補繳?
答: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可以補繳10年期間內之保險費及利息,惟如欠費逾10年以上,僅得請求補繳最近10年以內之保險費及利息,並可併計保險年資,超過10年部分,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不得併計。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併計保險年資。
例:國民年金開辦時其年滿47歲,迄年滿65歲時,均未繳納保險費,時間長達18年,如要補繳保險費,其僅能補繳最近10年(55歲至65歲)之保險費及利息,前8年(47歲至55歲)之保險費不得請求補繳,年資亦不併計。
問十八:應繳納之保險費超過10年未繳,有何影響?
答:如果沒錢繳納保險費,10年內可以按郵局利息計息補繳,不影響年資計算。但超過10年,則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無法併計。
問十九:不繳納保險費會有何影響?
答:國民年金係採柔性強制,不繳納保險費者不罰,但無法享有基本保障年金(3,000元或4,000元)之優惠。
問二十:國民年金開辦時,各年齡層被保險人之自付保費、月領金額及費率等為何?
答:如下表。
基本工資: 17,280元
基本費率: 6.5%,每兩年調高0.5%,至12%
每年所得替代率: 1.3%
單位:元
開辦時
加保年齡 年資 自付保費
總計 月領金額 17年總計
領取金額 開辦後
年數 費率 民眾
月繳
64 1 8,088 3,112 634,848 1 6.50% 674
63 2 16,176 3,225 657,900 2 6.50% 674
62 3 24,888 3,337 680,748 3 7.00% 726
61 4 33,600 3,449 703,596 4 7.00% 726
60 5 42,936 3,562 726,648 5 7.50% 778
59 6 52,272 3,674 749,496 6 7.50% 778
58 7 62,220 3,786 772,344 7 8.00% 829
57 8 72,168 3,899 795,396 8 8.00% 829
56 9 82,740 4,011 818,244 9 8.50% 881
55 10 93,312 4,123 841,092 10 8.50% 881
54 11 104,508 4,236 864,144 11 9.00% 933
53 12 115,704 4,348 886,992 12 9.00% 933
52 13 127,524 4,460 909,840 13 9.50% 985
51 14 139,344 4,572 932,688 14 9.50% 985
50 15 151,788 4,685 955,740 15 10.00% 1,037
49 16 164,232 4,797 978,588 16 10.00% 1,037
48 17 177,300 4,909 1,001,436 17 10.50% 1,089
47 18 190,368 5,022 1,024,488 18 10.50% 1,089
46 19 204,048 5,134 1,047,336 19 11.00% 1,140
45 20 217,728 5,246 1,070,184 20 11.00% 1,140
44 21 232,032 5,359 1,093,236 21 11.50% 1,192
43 22 246,336 5,471 1,116,084 22 11.50% 1,192
42 23 261,264 5,583 1,138,932 23 12.00% 1,244
41 24 276,192 5,696 1,161,984 24 12.00% 1,244
40 25 291,120 5,808 1,184,832 25 12.00% 1,244
39 26 306,048 5,920 1,207,680 26 12.00% 1,244
38 27 320,976 6,065 1,237,260 27 12.00% 1,244
37 28 335,904 6,290 1,283,160 28 12.00% 1,244
36 29 350,832 6,515 1,329,060 29 12.00% 1,244
35 30 365,760 6,739 1,374,756 30 12.00% 1,244
34 31 380,688 6,964 1,420,656 31 12.00% 1,244
33 32 395,616 7,188 1,466,352 32 12.00% 1,244
32 33 410,544 7,413 1,512,252 33 12.00% 1,244
31 34 425,472 7,638 1,558,152 34 12.00% 1,244
30 35 440,400 7,862 1,603,848 35 12.00% 1,244
29 36 455,328 8,087 1,649,748 36 12.00% 1,244
28 37 470,256 8,312 1,695,648 37 12.00% 1,244
27 38 485,184 8,536 1,741,344 38 12.00% 1,244
26 39 500,112 8,761 1,787,244 39 12.00% 1,244
25 40 515,040 8,986 1,833,144 40 12.00% 1,244
˙開辦時年齡39歲至64歲,給付計算公式依A式:
A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3000元
˙開辦時年齡25歲至38歲,給付計算公式依B式:
B式=月投保金額× 1.3%×保險年資
˙我國65歲國民平均餘命約17年,爰以17年計算可領取年金總額
˙不考慮物價指數,以目前幣值計算
肆、保險給付篇
問一:國民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國民年金給付計有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四種。
問二:國民年金保險給付請領規定為何?
答: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制內。
問三:請領年金給付後,年金給付金額會調整嗎?
答:會,月投保金額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基礎隨同調整。
問四:同一種保險給付,可否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
答:不可以,因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保險給付。
問五: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二種以上年金給付條件時,可否同時請領?
答:被保險人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等二種以上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問六:保險人(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可否調閱被保險人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
答:保險人(勞保局)為審核保險給付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醫療機構提供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及醫療機構均不得拒絕。
問七: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如未依規定檢具資料或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置?
答:保險人(勞保局)可限期令其補正。
問八: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否加以查證?
答: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問九:領取年金給付者若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如何辦理?若有溢領情形,保險人(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答:1.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2.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勞保局)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30日內繳還;保險人(勞保局)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問十: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應如何辦理?
答: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1人請領。
問十一:被保險人可否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有無特別規定?
答:被保險人可以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如為保留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因素),但申請以1年1次為限,且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1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
問十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惟喪葬給付除外。
問十三:因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不予保險給付,但對於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仍應發給保險給付。
問十四: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不予核發保險給付。
問十五: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國民年金時,應如何辦理?
答: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問十六: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期限為何?
答: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問十七:國民年金法之相關給付權利,是否可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標的?
答:領取國民年金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問十八:國民年金開辦前,已年滿65歲且已領取每月3,000元敬老津貼或6,000元老農津貼者,是否會因國民年金之開辦受到影響?
答:國民年金實施後,敬老津貼、老農津貼都雖已整併入國民年金制度,但原已領取敬老津貼或老農津貼者,其原領取津貼之權益,仍受到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伍、老年年金給付篇
問一:幾歲才可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年滿65歲。
問二: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項目有幾種?
答:有老年年金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三:老年年金之給付金額如何計算?
答:1.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得就下列A、B兩種公式計算,擇優請領:
A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1.3%×保險年資
2.惟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僅得以B式計給: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
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且
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例:1.參加國保35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35年=6,931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35年=7,862元
→採B式發給,每月可領7,862元
2.參加國保11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11年=4,236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11年=2,471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4,236元
3.國保開辦時已年滿57歲,參加國保8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8年=3,899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8年=1,797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3,899元
問四:國民年金開辦後15年內納入本保險之退休勞工,於年滿65歲時,應依A式或B式請領老年年金?
答:開辦後15年內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退休勞工,原得以A式計給,惟如已領取勞保之老年「年金」給付,僅得依B式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問五:請領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之單一窗口設計為何?
答:被保險人如符合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請領資格時,得採單一窗口請領,即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理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並由他保險人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以簡化作業。
問六:老年年金給付如何發給?
答:老年年金給付係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為止。
問七: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65歲時,於年滿65歲時可否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已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不予退保並持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領取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得予併計,以保障其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問八: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一般國民,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為何?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情形之一:
1.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
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問九: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如何計算?
答: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扣除:
1.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400萬元為限。
問十: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老年農民,如何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老年農民,已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改依國保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並得請領差額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為止。
1.申領時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加保年資合計達6個月以上,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2.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87年11月11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
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且加保年資合計達6個月以上。
3.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於87年11月11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
已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達6個月以上。
問十一:同一期間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含3,000元差額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如何請領?
答:同一期間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含3,000元差額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僅得擇一申領之。
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篇
問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有身心障礙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二:身心障礙年金之請領條件為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
療效果,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合格
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問三:被保險人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可否同時請領身心障礙年金?
答:不可以,僅得擇一請領。
問四:身心障礙年金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1.加保期間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4,000元)者,如無下列情形條件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至死亡為止: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例:1.參加國保年資10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7,280元×1.3%×10年=2,246元(不足4,000元)
每月核發基本保障年金4,000元
2.參加國保年資35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7,280元×1.3%×35年=7,862元
每月可領身心障礙年金7,862元
問五: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時,如以前具有勞保年資者,可否併計?
答: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申領時其勞保年資得以併計。
例:參加國保20年後,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前曾參加勞保年資5年,得予併計。
要國保原可領:17,280元×1.3%×20年=4,493元
加計勞保年資後可領:17,280元×1.3%×25(20年+5年)=5,616元
(5,616元-4,493元=1,123元,由勞保基金撥還。)
問六: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條件為何?
答:1.加保前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申領前3年內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情形之一,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4,000元: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年滿65歲之前,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於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問七:保險人是否需定期查核身心障礙程度?
答: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除經審定無須查核者外,保險人得每5年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必要時,並得要求其提出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
問八: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所需複檢費用由誰負擔?
答: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負擔。
問九: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是否核發年金給付?
答: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年金給付應暫時停止核發。
問十: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如障礙程度減輕,何時停止核發?
答: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請領身心障礙年金規定時,自合格醫院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問十一:保險人(勞保局)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是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誰負擔?
答:保險人(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費用由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柒、喪葬給付篇
問一:喪葬給付之給付要件為何?
答: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得請領喪葬給付。
問二:喪葬給付之給付標準為何?
答: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問三:被保險人如65歲前不幸死亡,可請領何種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死亡,除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外,若其留有遺屬,並符合請領條件時,其遺屬還可以請領至少每月3,000元遺屬年金,以進一步保障其家人。
問四:喪葬給付發給對象為何?
答:由支出殯喪費之人領取之,並以1人請領為限。
問五:支出殯葬費之人有1人以上時,如何處理?
答:喪葬給付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捌、遺屬年金給付篇
問一: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為何?
答: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問二: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
答: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問三:遺屬年金由第1順位請領時,第2順位可否再請領?
答:不可以,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再請領,且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不得請領。
例:遺屬年金已由第1順位配偶請領時,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自不得再申領;另請領遺屬年金之配偶如再婚(喪失請領
條件)或死亡時,原所申領之遺屬年金,自配偶再婚或死亡之當月起,不再核發遺屬年金,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
亦不得再申領。
問四: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1.被保險人死亡: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3.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4.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
17,280元×1.3%×30年=6,739元
2.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
6,336元÷2=3,168元
3.參加國保35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11,794元。
17,280元×1.3%×35年×(1+50%)=11,794元
問五: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
答: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
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無謀生能力或③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
之月投保金額。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
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問六:遺屬年金給付何時應停止發給?
答:1.配偶再婚。
2.扶養子女之未滿55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3.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5.失蹤。
玖、保險基金及經費篇
問一: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來源為何?
答:1.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2.保險費收入。
3.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4.利息及罰鍰收入。
5.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6.其他收入。
問二:國民年金之財源籌措方式為何?
答:1.首先以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
2.如有不足,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挹注。
3.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問三:國民年金保險人事及行政管理之經費如何編列?由誰負擔?
答:保險人(勞保局)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編列經費上限,且該經費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負擔,而非由保險基金支付。
問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可否作其他用途使用?
答:國民年金之基金除國民年金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
問五: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由何單位辦理?
答: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運用,由保險人(勞保局)運用,而保險人為使該基金之運用更為靈活,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通過,保險人(勞保局)亦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問六: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誰負擔責任?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拾、罰則篇
問一:不當領取保險給付之罰則為何?
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時,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
問二: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如何處理?
答: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期限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勞保局)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問三:國民年金法所定之罰鍰,由何機關處罰?
答: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勞保局)負責辦理。
問四:流浪漢如沒有加保也沒有給予處罰,是否會造成民眾參加國民年金之意願低落?
答:國民年金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考量部分人士可能無力負擔,逾期未繳納保費者,不加徵滯納金,但仍須負擔利息,且無力一次繳納保費者,也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不加保沒有罰則,只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拾壹、附則篇
問一: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如何請領3,000元差額金?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改參加國保為被保險人且年滿38歲未滿65歲農民,於年滿65歲時,如仍為國保被保險人,且符合原老農津貼申領條件者,得向保險人(勞保局)請領差額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為止。
問二: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漁民,如何請領3,000元差額金?
答:國民年金法開辦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且於87年11月11日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於年滿65歲時,如為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得向保險人(勞保局)請領差額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為止。
問三:國民年金開辦後原住民原領之敬老津貼,是否受到影響?
答:1.暫時維持現制,年滿55歲之原住民,如無下列情事者,得請領每月3,000元,至年滿65歲前1個月為止。
(1)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2)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3)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6)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惟需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65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原民會每5年檢討1次。
[理財] 國民年金制度內涵表(國民年金法保險制度草案內容實施要點)
作者:香港六合彩台灣威力彩大樂透彩開獎號碼查詢 日期:2008-01-07 21:14
國民年金制度內涵表(國民年金法保險制度草案內容實施要點)
------------------ 納保對象及保費 ------------------
[加保對象]
1.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強制納保。
2.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亦應強制加保。
3.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均應強制參加國保,並自農保退保。
[費率、保費]
1. 第1年費率為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
2. 月投保金額:以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即基本工資)定之,目前為17,280元。第2年起,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3. 第1年保費1,123元(17,280元×6.5%),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74元(60%),政府補助449元(40%)。
4. 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補助55%至70%、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5%至100%。
5. 採柔性強制加保制,未繳保費者不動用強制執行或罰則,惟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者,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6.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費未繳納情形;或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均無法享有基本保障3,000元之優惠。
7. 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
------------------ 老年年金給付 ------------------
[請領條件]
1. 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
2.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現領取敬老津貼、老農津貼者,持續按月發給。(原領敬老津貼者仍維持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3. 原住民:年滿55歲未滿65歲原住民(維持排富條款),改依本法按月發給。
[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1)A=月投保金額(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
(2)B=月投保金額(17,280元)×1.3%×投保年資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選擇A之計算方式:
①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②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③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④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開辦後15年內納保之退休勞工,若僅領取勞工保險15年以下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已具備領取老農津貼資格者,政府另發給3,000元差額金)。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請領條件]
1.身心障礙年金: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需符合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給付標準]
1.身心障礙年金: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4,000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需符合排富條款者)。
------------------ 遺屬年金給付 ------------------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一)未成年或(二)無謀生能力或(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給付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年資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1.3%發給。即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3,000元)。
2.被保險人於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基本保障3,000元)。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25%,最多計至50%。
------------------ 喪葬給付 ------------------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
[給付標準]
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即月投保金額(17,280元)×5=86,400元。
------------------ 財源籌措 ------------------
[財源]
1.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截至96年5月累積344億元)。
2.如有不足,則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挹注(預估每年約有360億元)。
3.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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